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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美國前總統(tǒng)林肯曾經這樣描述專利制度“在天才之火上添加利益之油”。專利制度的誕生對于促進國家和整個社會的科技創(chuàng)新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我國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制定專利法以來,已經過三次的修改并使之日趨完善,專利制度也在促進發(fā)明創(chuàng)造,依法保護發(fā)明人的利益方面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我國專利法對先用權制度的規(guī)定在專利法的69條的第二款“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
2、續(xù)制造、使用的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毕扔脵嘀贫鹊臉嫵梢谟谙扔脵嗳酥荒苁窃趯@暾埲罩耙呀浿圃旌昧讼嗤漠a品,或者是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時才不構成侵權。顯然立法者出于對專利權人利益的保護,對先用權人的權利范圍做出了相應的限制,然而如何把握好限制這個度呢,專利法中規(guī)定的“原有范圍”、“相同產品”、“必要準備”等術語在實踐中如何界定,對此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還存在著較大的爭議。
本文首先通
3、過介紹先用權制度的基本概念,性質以及先用制度與新穎性、現(xiàn)有技術制度、合理使用等制度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然后對世界上幾個主要國家專利法中關于先用權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對比分析,主要有實行“先申請制度”的日本、德國、法國,以及實行“先發(fā)明制度”的美國,通過研究這些國家的規(guī)定,為我國先用權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鑒;其次通過對比分析目前我國適用先用權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圍繞著先用技術來源的問題、原有范圍的界定、必要準備的界定等進行分析比較,通過對上述問題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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