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因審計失敗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析——以張某等訴藍田股份案為例.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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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06年7月31日,張某等82名投資者訴藍田股份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案,由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華倫會計師事務所等8個被告對原告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總金額近548萬元。注冊會計師因審計失敗出具不實審計報告,被判決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中國第一例。
  從“德陽案”復函算起,最高人民法院就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先后頒布七個司法解釋。注冊會計師因審計失敗對多大范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依據(jù)到底是如德國新債法

2、規(guī)定的專家責任,還是如英美判例法規(guī)定的侵權責任,第三人損失是否屬于純粹經濟損失,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失敗因果關系如何,是否應該獲得賠償,賠償標準如何確定,這些問題司法解釋中有矛盾之處。
  本文通過深入分析“藍田造假案”這一判例,認為不宜對第三人范圍規(guī)定過于寬泛,應定位于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時應當預見的第三人,投資者購買股票損失屬于純粹經濟損失,和注冊會計師不實報告并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賠償標準宜采取真實經濟損失,計算差額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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