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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許多學者對中西法律進行比較研究的時候,往往會作出這樣的一個界定,即兩者之間差異多于共性,沖突多于一致。這樣的一種先見固然有助于在不同的法律傳統(tǒng)之間比較差異,卻也往往導致過于強調差異而忽略某些共性之處。就英國法的具體例子而言,英國普通法的司法傳統(tǒng)、職業(yè)化的法律人團體、其王在法下的憲政理念對于王權的限制都令學者們津津樂道,并以此與中國古代的傳統(tǒng)法律進行對比,從而得出中英古代的法律從細微制度到基本精神迥然不同這樣的結論。也有少數學者注意到了英
2、國法中除普通法外的另一個重要淵源衡平法,并將其與中國古代傳統(tǒng)法律進行比照。但是,國內學界對于衡平法研究的薄弱導致了對衡平法的一些誤解,也影響了結論的可靠性。 本文所作的努力之一,即是通過對英國早期大法官法院衡平法的全面研究,試圖指出即使是在英國這樣的西方國家,其法律傳統(tǒng)中也并非只有我們所看到的那些導致其最后實現近現代法治的特性。與其并存的,還有那些在中世紀背景下,在封建王權以及中世紀教會力量的支撐下,以行政的和宗教的力量來實施司
3、法的另一種法律。這種法律與中國行政性、倫理性的傳統(tǒng)法律相比固然具有差異,但也不乏類似之處,本文將其總結為英國早期大法官法院衡平法的行政性與宗教性。雖然由于英國國內的政治與宗教的變革最終導致英國衡平法特性的轉化,但是我們應當警惕將后來的英國衡平法的特性甚至英國普通法的特性套用到早期英國衡平法身上這種“以今推古”的做法,應當堅持對早期英國衡平法的特性進行清楚的界定,從而糾正我們對英國衡平法的一些錯誤的看法,還其歷史面目的本真。為了完成這一目
4、的,本文分七章予以具體闡釋: 第一章為大法官法院衡平法產生發(fā)展的法律背景。該章討論在大法官法院中的衡平法誕生之前運行于英格蘭王國中的其他法律--羅馬法、教會法以及普通法及這些法律中蘊涵著的衡平理念和衡平規(guī)則。作者認為,盡管由于種種原因,這些法中的衡平因素沒有像大法官法院中的衡平法那樣成為獨立的法律體系,但它們成為英國大法官法院衡平法的孕育成長的基礎。 第二章為大法官法院衡平法的產生。該章首先討論了英國大法官法院衡平管轄權
5、的確立問題的兩種理論--“機構分離論”和“訴訟增長論”。作者認為,盡管它們采用了不同的切入角度和研究方法,但結論并不沖突,而是大致契合:都把大法官法院衡平管轄權的確立時間界定于14世紀中葉至15世紀中葉這百余年間,可謂殊途同歸。而且由于切入角度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兩派理論彼此能夠很好的互補,只有將這兩者結合起來,我們才能較為全面地認識英國大法官法院衡平管轄權的確立問題。該章其次討論了普通法、羅馬法、教會法對英國大法官法院衡平法的影響,認為
6、雖然衡平法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大法官法院的衡平法管轄權確立起之前的普通法,但英國衡平法是從大法官法院的衡平管轄權開始起步的。而大法官法院衡平法由于宗教改革前的大法官多由神職人員擔任,從實體到程序均受到了羅馬法和教會法的影響。 第三章為大法官法院的組織機構。該章包括大法官法院作為中央機構其職權從行政機構向擁有普通法管轄權以及衡平管轄權的法院的歷史轉變、作為大法官法院內部構成的大法官及眾多文書職位的歷史發(fā)展、大法官一職的任命選拔、大法官
7、法院的世俗化和司法化轉變四個部分的內容。通過該章的考察,作者認為,相較于普通法法院和普通法法官早在13世紀就實現了職業(yè)化和世俗化,大法官法院的職業(yè)化和世俗化的過程要漫長得多。中世紀的大法官法院更多地是表現出其行政特質而非司法特性,此外還帶有濃重的宗教色彩。但14世紀以來,尤其是宗教改革之后,大法官法院的組織機構發(fā)生了重大的變化,具有了更多的世俗和司法的色彩:其成員從神職人員逐步向羅馬法學家最終向普通法律師過渡,這一變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國
8、王加強王權的需求與貴族、教會利益之間的沖突所導致的。 第四章為大法官發(fā)展衡平法的實踐:從沃爾西到考文垂。該章在簡要介紹中世紀若干重要的舊式大法官之后,以里程碑式的人物亨利八世時期的樞機主教沃爾西大法官為起點,以斯圖亞特王朝的悲劇國王查理一世時期的考文垂大法官為終點,對這一個時間段中的幾位至關重要的大法官對衡平法的發(fā)展所作的貢獻進行梳理。作者認為,經歷了自沃爾西向莫爾的轉變之后,大法官的工作中心日漸轉移到司法工作上。從莫爾到考文垂
9、,大法官們在推動發(fā)展衡平法方面的工作主要在于完善大法官法院的組織、改進大法官法院的訴訟程序規(guī)則以及確定普通法法院與大法官法院之間的管轄權關系等方面。經過他們的努力,大法官法院的組織日漸龐大,訴訟規(guī)則基本定型,普通法法院與大法官法院的管轄權的邊界日漸清晰,彼此之間的關系也被確定,從而為大法官法院衡平法的近代轉型奠定了基礎。 第五章為大法官法院衡平訴訟程序,對15-17世紀大法官法院衡平訴訟程序的訴答程序、證據、提交審斷、判決、復審
10、和上訴等階段予以介紹。作者認為,早期的大法官法院的衡平訴訟程序與普通法訴訟程序形成鮮明的對比,它快捷、靈活、便宜、有效。這些特點源自大法官法院長期作為行政機構形成的行事風格,源自大法官作為行政長官所享有的巨大的行政權威??傊?,從早期大法官法院的衡平訴訟程序中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早期大法官法院衡平法的行政性特質。 第六章為大法官法院的衡平管轄權。大法官法院的衡平法管轄權起初包含民事和刑事兩個部分,但是隨著其刑事管轄權被星室法院接手,
11、大法官法院的衡平管轄權即以民事管轄權為主,分為專屬管轄權、共同管轄權以及輔助管轄權。專屬管轄權包括用益和信托、慈善團體、已婚女子的獨立地產、嬰幼兒和監(jiān)護人等內容,共同管轄權主要涉及遺產管理、契約、特定履行和禁令等內容。在中世紀,大法官法院衡平管轄權的行使以“良心”原則為基礎,隨著時代的變遷,大法官法院在實施其衡平管轄權的時候,基本原則發(fā)生了“從良心到衡平”的轉變。 第七章為大法官法院衡平法發(fā)展面臨的挑戰(zhàn)。該章討論16世紀末17世
12、紀初,大法官法院衡平訴訟業(yè)務的迅猛發(fā)展使得大法官法院面臨的組織機構、訴訟程序以及管轄權沖突等三大挑戰(zhàn)。作者認為,如果說組織機構和訴訟程序面臨的挑戰(zhàn)還主要是源自大法官法院本身的制度缺陷,那么管轄權的沖突在更大程度上源自外部大環(huán)境變化的壓力,具有更多的政治意味。在沃爾西垮臺之后,在大法官法院和普通法法院的沖突中,勝負的天平最終操持在國王的手中。而斯圖亞特王朝國王們的政治傾向早已注定了他們的立場。因此,盡管在一個個案件的抗爭中,普通法法官們費
13、盡心思,極力抗拒大法官法院普通法禁令的干預。但是,詹姆斯一世于1616年的裁決最終宣告了普通法法院在這場戰(zhàn)爭中的失敗。盡管1621年普通法法院的同盟軍議會以彈劾培根為契機再度對大法官法院的衡平管轄權發(fā)起攻擊,但是在威廉姆斯主教的配合下,獲得國王支持的大法官法院再度化險為夷、轉敗為勝。這些無疑告訴我們,大法官法院與普通法法院之間的管轄權沖突不僅是法律的沖突,更是政治的較量。通過上述七章對英國早期大法官法院進行全面研究并予以定性的基礎上,在
14、本文的結語中,筆者試圖從政治斗爭的角度對英國早期大法官法院衡平法的特征及其歷史發(fā)展進行解釋。筆者認為,國王基于伸張王權,鞏固王權的訴求而與封建貴族及教會進行斗爭與合作是造成英格蘭早期大法官法院及其衡平法的特征發(fā)展變化的根本政治動因。具體而言,國王在與貴族等世俗權力的斗爭中極力實現王權,由此導致了英格蘭大法官法院衡平法的產生并賦予其行政性特征,而國王在17世紀上半葉的資產階級革命中的失敗則導致英格蘭大法官法院衡平法行政性特征的淡化;同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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