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拋擲物侵權加害人不明責任.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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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筑物責任是一種最古老的侵權權為,也是世界各國普遍規(guī)定的特殊侵權行為之一。隨著我國社會發(fā)展,城市化步伐加快,高層住宅的增加,高樓拋擲物傷人事件時有出現(xiàn)。在加害人明確的情況下,這屬于一般侵權行為,由加害人自己承擔責任。但在加害人不確定的情況下,則成為法律適用的“真空。 自2000年重慶渝中區(qū)法院的一個典型判例始,實踐中和學說上傾向于讓所有住戶承擔連帶責任。筆者寫作此文的目的,正是要從法理學和法律經濟學的角度探討其是否合理,并在此基

2、礎上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議,以資對正在制訂的侵權責任法有所借鑒。 筆者本篇論文的論點是:在加害人不明的情況下,讓業(yè)主承擔連帶責任,既缺乏充足的法理依據(jù),也會造成社會成本的浪費,因而是一種不適當?shù)淖龇?;拋擲物侵權加害人不明責任,實質上是居民居住權和行人公共安全期待權之間的沖突,歸根結底是一個分散風險與利益平衡的問題。于此,可通過立法政策予以調整。 本文共分為三章。第一章,作者從法理學的角度對拋擲物侵權責任予以分析。作者首先界定

3、了拋擲物概念的性質,確定了本文立論的基礎:建筑物責任區(qū)別于拋擲物責任,拋擲物責任實質上是“行為”侵權,而非“物件”侵權,二者應適用不同的法律規(guī)則。接著,全面細致地分析了讓業(yè)主承擔連帶責任的六種學說,指出除少數(shù)學說由于適用法律錯誤而不能成立外,其他學說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缺乏充足的法理基礎。 第二章,文章利用法律經濟學的原理和概念,對拋擲物侵權的責任進行了分析。得出的結論是:從社會效益最大化的角度看,居民在某種限度內承擔維護公共

4、安全與預防損害的義務是可行的,此時,居民的預防成本小于或者等于預防收益,因而是有效率和激勵的。但如果居民承擔預防義務超過了一定點,則邊際成本遠遠大于邊際收益,只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作者認為,導致居民邊際收益降低的那一個點,就是建筑物責任的范圍,居民對行人所負義務也應以此為限。為了實現(xiàn)社會收益的最大化,法律應當容忍偶然性(意外事件)的存在。 第三章,作者在對前兩章分析和對當今世界立法、當前我國侵權責任立法比較考察的基礎上,擬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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