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規(guī)劃標準與準則第二部分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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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88城市設計的一般原則城市設計的一般原則8.1公共開放空間公共開放空間8.1.1公共開放空間包括城市公共開放空間和用地單位在建設用地范圍內開辟的公共開放空間。8.1.2城市公共開放空間包括公共綠地、城市水體和城市廣場等。城市公共開放空間的分布與規(guī)模應結合相應層次的城市規(guī)劃協(xié)調確定。公共綠地的規(guī)劃要求見本標準與準則第7章。8.1.3城市廣場8.1.3.1城市廣場應采用無障礙設計。8.1.3.2城市廣場的設計應與廣場功能及周邊環(huán)境結合,滿

2、足人的活動和空間景觀氛圍的要求;廣場內應設置電話亭、飲水器、標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燈光照明等設施;規(guī)模較大的廣場應設置公廁。8.1.3.3以休憩功能為主的城市廣場綠化覆蓋率不應小于45%,綠化宜種植高大喬木。8.1.4城市水體8.1.4.1應保護岸線的自然形態(tài)和生態(tài)特點,岸線設計應充分考慮水體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綠化。8.1.4.2應保持水體沿岸用地的開放性、公共性和可達性,嚴格控制沿岸用地的開發(fā)強度和機動車道路的建設,保持水體和陸

3、地間良好的景觀通透性。8.1.5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公共開放空間8.1.5.1建設用地范圍內開辟的場地公共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高差應控制在6.0米以內(含6.0米),并應有寬度不小于1.5米的開放性樓梯或坡道連接基地地面或道路。8.1.5.2建筑物地面首層架空作公共開放空間時,凈高不應小于5.4米,進深不應小于8.0米。8.1.5.3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層開辟騎樓時,騎樓凈高不應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處凈寬不應小于3.0米,騎樓地面應與人行

4、道地面相平;無人行道時應高出道路邊界處10~20厘米,并應有防撞和安全措施。8.2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建筑物的高度控制8.2.1建筑高度除必須滿足消防、安全和通風、日照等要求外,還應根據(jù)建筑物所在地區(qū)的實際情況來控制建筑高度。8.2.2在飛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訊設施及其通道(含微波通訊)等有凈空要求的設施周圍新建、改建的建筑,必須按有關凈空限制要求控制建筑高度。8.2.3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地區(qū)或建筑周圍新建、改建的

5、建筑必須符合相應的保護條例,并應符合保護規(guī)劃的規(guī)定和城市設計的高度控制要求。8.2.4在自然保護區(qū)和重要的生態(tài)環(huán)境地區(qū)周圍新建、改建的建筑應符合相應的保護條例、保護規(guī)劃的規(guī)定和城市設計的高度控制要求。8.2.5在重要的城市景觀環(huán)境地區(qū)周圍新建、改建的建筑應滿足城市設計的高度控制要求。8.3建筑物的退讓控制建筑物的退讓控制8.3.1除建設用地范圍內連接市政管網(wǎng)的管線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緣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紅線。8.3.2在有城市設計要求的重

6、要商業(yè)街區(qū)底層設置連續(xù)騎樓空間的商業(yè)建筑,在滿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線。8.3.3建筑物獨立地下室外墻面的退后紅線距離,在滿足消防、地下管線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護和基礎施工等技術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不應小于3米。8.3.4沿軌道交通線兩側新建的建筑應符合軌道交通線建設的相關規(guī)定和要求。8.4建筑物的面寬控制建筑物的面寬控制8.4.1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層建筑,其最大連續(xù)展開面寬不宜大于100米。8.4.2建筑高度

7、大于54米的高層建筑,其最大連續(xù)展開面寬不宜大于80米。2010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10.1非居住建筑間距10.1.1工業(yè)、倉儲、交通運輸類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間距應依據(jù)國家相關規(guī)范執(zhí)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適用于本章以下條款。10.1.2醫(yī)院病房樓、休(療)養(yǎng)院住宿樓、幼兒園、托兒所生活用房和大學、中學、小學教學樓等與相鄰建筑的間距應符合表10.1.2的規(guī)定。醫(yī)院、托幼和學校與相鄰建筑的間距表表10.1.2建筑性

8、質日照間距最小間距托兒所、幼兒園其生活用房應滿足底層滿窗冬至日不應小于3小時的日照標準;活動場地應有不應小于12的活動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之外。托兒所和幼兒園宜布置在居住區(qū)內;其生活用房與其它建筑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18米。學校教學樓應滿足冬至日不應小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教室長邊與周邊相鄰建筑間距不應少于25米。醫(yī)院病房樓、休(療)養(yǎng)院住宿樓病房、住宿樓應滿足冬至日不應小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病房、住宿樓與周邊相鄰建筑間距不應小于24

9、米。10.1.3非居住建筑間距應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和視覺衛(wèi)生等要求,并結合本市建設用地實際情況確定。除了10.1.1與10.1.2兩條所列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間距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10.1.3.1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相鄰時,建筑間距按居住建筑間距控制。10.1.3.2非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高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建筑間距不宜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應小于18米;高層非居住建筑與多層非居住建筑平

10、行布置時的間距最小值不應小于13米;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最小值不應小于10米;低層非居住建筑與高層、多層、低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guī)定控制,但最小值不應小于6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guī)定控制。高度超過100米的超高層非居住建筑應在不小于本條款規(guī)定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安全及城市設計等要求,合理確定建筑間距。10.2非居住建筑退讓紅線10.2.1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紅線和城市道路、河道、鐵路

11、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qū)范圍的距離,應滿足消防、地下管線、交通、防災、通風、綠化和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規(guī)范以及由城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批準的相關規(guī)劃的要求。10.2.2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紅線的距離應符合表10.2.2的規(guī)定。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紅線距離表表10.2.2宜退讓距離最小距離(m)高層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15倍12多層—9低層—610.2.3非居住建筑相鄰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時,臨道路一側退后用地紅線距離不宜小于15米;非居住建筑相鄰城市

12、干道時,臨道路一側退后用地紅線距離不宜小于12米。1111城市地下空間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利用11.1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guī)劃準則11.1.1城市地下空間利用應與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間相結合,統(tǒng)一規(guī)劃,科學地協(xié)調地上及地下空間的承載、震動、污染及噪音等問題,避免對既有設施造成損害,預留與未來設施連接的可能性,滿足人防、消防及防災規(guī)范要求。11.1.2城市地下空間利用應遵循分層分區(qū)、綜合利用、公共優(yōu)先以及分期建設的原則。11.1.3城市地下空間利用應

13、考慮對空間資源的保護,應在淺層空間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礎上再向深層空間發(fā)展。11.1.4人員活動頻繁的地下空間應滿足空間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適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應的治安、環(huán)衛(wèi)、安全、通信及服務等設施,設置符合人的行為習慣的引導標志以及供殘疾人專用的電梯或斜坡道。11.1.5地下設施出入口的數(shù)量及位置必須滿足安全和防災的規(guī)范要求,地下設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構筑物應與城市地面環(huán)境相協(xié)調。11.2地下軌道交通設施11.2.1軌道交通沿線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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