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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賠償案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賠償案例案例1原告鳳陽縣粉絲廠,住所地安徽省鳳陽縣府城鎮(zhèn)。法定代表人趙保全,廠長。委托代理人王慶松,鳳陽振廈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詹俊,男,漢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該廠供銷科科長,住安徽省鳳陽縣府城鎮(zhèn)府北4組115號。被告羅源縣起步鎮(zhèn)發(fā)金茹粉加工廠,住所地福建省羅源縣起步鎮(zhèn)蔣店村。法定代表人官發(fā)金,廠長。委托代理人林天凱,男,漢族,1962年5月9日出生,福州市專利事務所專利代理人,住
2、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qū)王莊新村二區(qū)20座203.原告安徽省鳳陽縣粉絲廠訴被告羅源縣起步鎮(zhèn)發(fā)金茹粉加工廠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慶松、詹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官發(fā)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天凱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訴稱:原告生產的注冊商標為“日月”牌的袋裝粉絲,系知名商品,投放福州市場以來受到廣大消費者的歡迎,月銷售量平均達50噸。1995年8月,原告為防止他人仿冒包裝
3、,使用了向國家專利局申請外觀設計的精美包裝,該包裝設計已于1996年10月5日獲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ZL95308198.2.自1995年11月以來,原告的粉絲銷售量大幅下降,經原告在福州地區(qū)的業(yè)務總代理──福州市糖酒副食品總公司的調查了解,發(fā)現被告也正在福州市場上銷售與原告產品幾乎同樣包裝的白薯粉絲,且以極低的價格出售。至少到目前為止,原告在福州市場少銷售粉絲150噸,按每噸利潤250元計,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37500元。為減
4、少因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商品銷售帶來的消極影響,挽回原告產品在當地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原告在福州市東南電視臺做廣告,廣告宣傳費為13393元。被告未經作為專利權人的原告許可,在其生產的與原告產品同類的粉絲之包裝袋的設計制作上的主要技術特征──造型、圖案、色彩及其組合上均相同或近似,已明顯構成侵權,且給原告造成極大的經濟和信譽損失。請求依法判決:1、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為原告恢復信譽并依法收繳被告的非法產品。2、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550
5、00元。3、被告應賠償原告聘請律師費用。4、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被告辯稱:被告自1996年7月份從同村村民官發(fā)慶處購買了一臺舊粉絲機開始生產,至同年9月底因粉絲機故障,成品率極低等原因停止生產,在此期間只生產粉絲成品3500公斤。成品粉絲從生產開始即陸續(xù)投放市場,原告提供的證據表明,其專利權只是在被告成品粉絲投放市場期間,即1996年10月5日才開始生效獲得保護,即使全部成等27部作品。2006年8月23日,溫瑞安出具《授權聲明
6、書》,全權委托梁應鐘、何家和與中文在線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簡稱中文在線公司)洽商版權事宜,并授權中文在線公司對上述27部作品獨家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對任何侵權行為可以中文在線公司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等。同時,溫瑞安授予中文在線公司在全球范圍內對上述作品(中文簡體和繁體)的數字出版行使專有使用權等。同年10月23日,中文在線公司對中國安徽在線網站(簡稱中安在線)所載涉案27部作品的頁面及相關內容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后,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中安在線
7、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687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溫瑞安為涉案作品的作者,其對涉案作品相關財產權和訴權的處分行為合法有效。中安在線沒有證據證明其取得著作權人和中文在線公司的許可情況下,在其經營管理的網站上上傳涉案作品,供網絡用戶在線閱讀、瀏覽和下載,其行為侵犯了中文在線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鑒于中安在線已經主動刪除涉案作品,故再判令停止侵權已無實際
8、意義。由于中文在線公司對其自身損失和中安在線侵權獲利沒有加以證明,故適用法定賠償方法確定賠償數額。據此判決:中安在線賠償中文在線公司經濟損失101000元;駁回中文在線文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例3安徽臨水酒業(yè)有限公司訴田秀華、霍邱縣臨水玉泉酒廠侵犯著作權糾紛案安徽臨水酒業(yè)有限公司(簡稱臨水酒業(yè)公司)系酒類產品的生產、銷售企業(yè)。2004年4月,該公司職工李懷杰代表單位意志創(chuàng)作完成“臨水酒志”文字作品。2005年5月30日,臨水酒業(yè)公司委托
9、合肥空間營銷顧問有限公司創(chuàng)作完“原釀好酒”和分產品廣告用語“金臨水原釀更陳”、“臨水坊原味更醇”、“老臨水原酒更香”,以及臨水品牌宣傳平面美術作品“酒壇”,且雙方合同約定著作權歸臨水酒業(yè)公司所有。嗣后,臨水酒業(yè)公司開始在“金臨水”酒等產品包裝裝潢上以及產品戶外廣告宣傳中廣泛使用上述作品。2006年12月,臨水酒業(yè)公司發(fā)現霍邱縣臨水玉泉酒廠(簡稱臨水玉泉酒廠)未經許可在其生產、銷售“金臨水?!本频陌b裝潢上使用“酒壇”美術作品和品牌定位宣
10、傳核心用語“原酒更香”、“原味更醇”,并抄襲、復制“臨水酒志”文字作品,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臨水玉泉酒廠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應當得到社會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權。臨水玉泉酒廠在未取得著作權人臨水酒業(yè)公司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包裝裝潢上使用“臨水酒志”文字作品、“酒壇”美術作品以及“原酒更香
11、”、“原味更醇”廣告語,侵犯了臨水酒業(yè)公司對上述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民事責任。鑒于臨水玉泉酒廠系個人獨資企業(yè),且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注銷,故臨水玉泉酒廠的侵權民事責任依法應由投資人田秀華承擔。據此判決:田秀華在《皖西日報》上刊登道歉聲明、消除影響,賠償臨水酒業(yè)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案例4江蘇恒順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訴周群翠侵犯商標權糾紛案江蘇恒順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恒順公司)為“恒順”文字加圖案、“金山牌”文字加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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