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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代位追償?shù)陌咐馕?董一平 冷安麗 王佳宇,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主要內容,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Hot Tip,什么是代位求償權?,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代位追償權的概念,保險代位求償權(Subrogation Right)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法學習

2、成果匯報,,代位求償權是民法中的債權讓與制度在保險法律關系中的適用,它實質上是一種債的主體變更,法理依據(jù)是保險損失補償原則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則。,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起源與發(fā)展,鑒于英國在世界保險市場的特殊歷史地位,現(xiàn)代保險代位求償制度形成于英國,后被世界各國立法所采納。 (1)大陸法系學者認為,代位制度源于羅馬法的債權轉讓制度,在保險出現(xiàn)以前,代位制度就已經(jīng)存在與保證、連帶債務等領域。 (2)英美法系一部分學者認為,代位制度產(chǎn)生于衡

3、平法,它的最早雛形可以追溯到衡平法上的分攤原則。后來的歷史發(fā)展證明,信托制度為保險代位求償制度帶來了一個較為完美的理論依據(jù),逐漸成為現(xiàn)代意義上的代位制度的代名詞,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性質,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成立要件,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取得方式,當然代位:代位求償權的取得僅以理賠為條件,只要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付保險金后即可自動取得代位求償權,無需被保險人明示轉讓其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多數(shù)國家及地區(qū)均采用。請求代位:

4、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付保險金后并不能自動取得代位求償權,還需被保險人明示轉讓其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形式上通常表現(xiàn)為權益轉讓書,保險人方能取得代位求償權。少數(shù)國家及地區(qū)采用,如美國。我國采用當然代位方式。依據(jù)2009年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可見保險人只需賠付保險金即可取得代位求嘗權,無需被保險人確認,保險法學

5、習成果匯報,代位求償權的范圍,(一)以保險賠償為限 保險價值高于實際價值(市場價值) 保險賠款高于第三人賠款 保險價值低于實際價值(市場價值) 保險賠款低于第三人賠款(二)不足額保險 (三)免賠額 (四)第三人的自愿賠付,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代位追償權的分類,,,,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發(fā)生是由,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依據(jù),(一)代位求償權涉及的法律關系

6、1、保險合同關系 被保險人-----保險人 2、侵權或違約關系 被保險人------第三人(二)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依據(jù) 1、約定 2、法定,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注意的問題,,,,,一,二,三,四,保險代位求償?shù)脑V訟時效,保險代位行使的權利范圍,保險代位求償?shù)膶ο笙拗?在代位求償權中第三人的抗辯,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訴訟時效,代

7、位求償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理賠完成之日與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必然存在時間差,有可能造成代位求償訴訟時效的喪失,因此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履行一定的追償義務,以保障訴訟時效的延續(xù)(國外有紅線保險條款,保險人在保險單上加印套紅色條款,以提醒被保險人注意保全其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基于上述認識,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 ,依據(jù)中國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范,主要有以下兩類: 1、《民法通則》所規(guī)

8、定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根據(jù)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及當事人的認知程度,分別規(guī)定了1年、2年、20年三類訴訟時效。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應依照被保險人應當適用的訴訟時效確定其適用的時效。2、民商事特別法所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以外的民商事特別法,依據(jù)“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法理原則,應優(yōu)先適用。在此情形下,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須依照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適用的特別法的時效規(guī)定予以確定。,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依據(jù)

9、2009年新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前款?guī)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shù)?,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shù)牟糠窒虻谌哒埱筚r償?shù)臋嗬?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行使的權利

10、范圍,1、鑒于保險所代位權利的債權性質,保險人因侵權的代位求償權指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包括返還財產(chǎn)和恢復原狀。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不享有被保險人對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權利。 2、保險人得代位的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被保險人實際享有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金額范圍也不完全一致。此外,《合同法》第121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11、因對方原因造成承運人對貨主違約的,依照合同法第121條,貨主不能追究相對方責任,但基于相對方的侵權,貨主可直接追究相對方的侵權責任。,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依據(jù)2009年新保險法第六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jīng)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該行為無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

12、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模kU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對象限制,任何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為保險人代位求償?shù)膶ο?。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各國保險法對代位求償?shù)膶ο缶兴拗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2009年新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他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1款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以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

13、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考慮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當然不能向被保險人本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F湟饬x在于,如果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本人追償,則被保險人所受損失無法得到保險的補償,保險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義。而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他組成人員的故意行為所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仍享有代位求償權,如果是被保險人本人故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第三人的抗

14、辯,第三人對被保險人的抗辯可以向保險人主張。除此之外,第三人對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權還有如下抗辯: 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保險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的抗辯。 2、未取得代位求償權的抗辯,保險人未就保險標的受損害的部分向被保險人進行賠付,保險人就不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代位的權利與其向被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不一致的抗辯 4、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不應該賠付而予以賠付的抗辯。,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相應的法律

15、條款,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  前款?guī)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shù)?,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kU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shù)牟糠窒虻谌哒埱筚r償?shù)臋嗬?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第六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fā)

16、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模kU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kU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jīng)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該行為無效?! ”槐kU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第六十二條 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

17、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第六十三條 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麜r,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案例一,2009年7月1日,永安財險甘肅分公司(簡稱保險公司)對王蘭的長城牌汽車進行了承保,險種為全車盜搶險。2010年2月1日,王蘭將車停放在物業(yè)公司的停車場時,值班人員告知車位已滿,讓王蘭停在停車場外的門口。次日,王蘭發(fā)現(xiàn)車輛被盜。,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

18、案例一,,,,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案例一,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案例一,2012.03.14出臺的《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規(guī)定對于第三方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賠付被保險人,然后代位行使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權利。,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案例一,判定結果:七里河區(qū)法院依據(jù)“代位追償”的相關規(guī)定,判令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賠償5.2萬元,物業(yè)公司賠償保險公司損失5.2萬元。,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案例二,2010年12月8日,福

19、建人黃先生在蘭州一家保險公司為自己的轎車購買了包括車輛損失險在內的商業(yè)險共計12項,并交納了9000余元的保險費。一周后黃先生駕車和一輛大貨車相撞,車被撞得面目全非。同年12月20日,經(jīng)發(fā)生事故地的交警部門認定:大貨車承擔70%的責任,黃先生承擔30%的責任。,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案例二,1、保險公司根據(jù)交警部門的認定,只承擔30%的賠償額。,2、黃先生則認為,自己按約交納巨額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全額賠付,后再向肇事方代位追償。,保險法

20、學習成果匯報,案例二,2012.03.14出臺的《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規(guī)定對于第三方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賠付被保險人,然后代位行使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權利,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案例二,城關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黃先生所投保的車輛發(fā)生的車損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理賠的范圍,

21、保險公司應當先行賠償,再向肇事方追償。,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案例三,客戶郭某為其名下的奔馳越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險。2011年7月,在通州區(qū)通燕高速路上,郭某駕駛越野車由東向西行駛時,車底盤與散落在路面上的石灰磚相撞,造成越野車損壞,車左前輪爆胎。后郭某持交管部門認定其全責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及車輛維修費發(fā)票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案例三,由于公路發(fā)展集團對其管理范圍內的公路未盡到保障車輛安全、暢通行駛的義務,導

22、致事故發(fā)生,其應承擔對投保車輛損失進行賠償?shù)牧x務。,郭某駕駛投保車輛發(fā)生事故,根據(jù)交管部門的處理意見,郭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存在故意行為和不謹慎駕駛等多種原因,事故成因不明確。故公路發(fā)展集團與郭某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明確,保險公司追償權不成立。,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案例三,公路發(fā)展集團系通燕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其與在該公路上行駛的投保車輛之間形成有償使用公路的合同關系。作為公路管理方,理應在巡視和清掃公路過程中及時發(fā)現(xiàn)道路上的石灰磚

23、,設置相應警示標志并盡快清除石灰磚,確保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功能,保障行車安全通暢。由于公路發(fā)展集團未能盡到上述管理義務,導致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發(fā)生,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郭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應集中注意力謹慎駕駛,其未盡足夠注意義務避免事故發(fā)生,亦存在過失,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綜合本案情況,法院認定公路發(fā)展集團承擔70%的賠償責任。,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案例四,35歲的方師傅是位貨車司機。2009年5月13日,某運輸單位接到一筆生

24、意,對方委托其托運一批塑料管去外地。之后,運輸單位委托方師傅運輸貨物,雙方簽訂了運輸協(xié)議。為防止塑料管在運輸途中被損壞,托運前,承運方和托運公司協(xié)商,由托運公司為貨物投保了貨物損失險。承運方認為如果到時貨物發(fā)生滅損,就由保險公司賠償,自己無需再投保。次日,方師傅駕車從無錫出發(fā)。15日晚上,已經(jīng)在高速上行駛了12小時的方師傅見前方?jīng)]有車輛,睡意越來越濃,就在自己迷迷糊糊的時候,手中的方向盤突然一偏,車子直直的掉進了旁邊的深溝內,車上的塑料

25、管頓時都被折斷,傾瀉一地。,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案例四,托運公司投保了貨物損失險,保險公司應該賠償損失,但方師傅的疏忽大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向托運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后有權向方師傅和與托運公司簽運輸協(xié)議的承運方追償。,作為承運方的運輸公司則稱貨物損失險是其與托運方共同協(xié)商投保的,而且投保單上明確記載了承運貨物的貨車號碼,故自己和托運方同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共同享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無權對其提出代位求償。,運

26、輸公司,方師傅認為自己只是和運輸公司簽了協(xié)議,和托運方之間并無合同關系,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系依據(jù)運輸協(xié)議,因此保險公司對自己不存在基于合同的代位求償權,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案例四,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托運方和承運方之間為平等主體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托運方和保險公司亦為平等主體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故雖承運方事先和托運方協(xié)商購買保險,但運輸公司并不能規(guī)避此次事故所要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方師傅不是托運方的內部人員,不存在隸屬關系,且各自

27、的經(jīng)濟利益也不相同,方師傅亦應承擔連帶責任。最后,法院判決運輸公司和方師傅共同向保險公司賠償貨物保險金損失30萬。,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案例四,承運公司的誤解:貨物損失險,是以運輸貨物為保險標的,當貨物發(fā)生滅損時,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進行賠償?shù)谋kU。該案中,托運方以其貨物作為投保的保險標的,所涉險種即為貨物損失險。所謂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顧名思義,保險公司賠償?shù)那疤釛l件是被保險人具有賠償責任

28、。承運方完全符合這一險種的投保條件及要求,當其投保責任保險時,就可依照造成交通事故需承擔的責任,向保險公司索賠。,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若干問題研究,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摘要,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是海上保險法的核心內容之一。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構建了被保險人—保險人—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通過這一法律關系,被保險人在獲得海上保險賠償后,由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向第三人索賠,以彌補自己的損失。現(xiàn)在的海上保險單提供了范圍極其廣泛的承保險別

29、,所以實務中,主張具有海事性質的商業(yè)責任而提起的訴訟,都可能是保險人提起。因為他們可能早就賠付了損失,現(xiàn)轉向責任方追償。這也很好的解釋了海上保險在海商法范疇內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我國法律關于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規(guī)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稱《保險法》)第60條至6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稱《海商法》)252-254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下稱《海事訴訟法》)93-9

30、7條。這樣,就為保險人有效行使代位求償權提供了較為完備的法律依據(jù)。,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海上保險合同是一種賠償合同,如果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已經(jīng)通過海上保險合同得到補償,那么,受賠償人(被保險人)因該損失而在法律上可獲得的其他利益,或者更通俗的說可獲得的“好處”便應歸“賠償人”(保險人),否則,受賠償人可能獲得“過量補償”,進而誘發(fā)道德風險,而且對賠償人不公平?;谶@些理由一切賠償合同皆默示著代位原則。在我國法律中,代位原則明確規(guī)定

31、在保險法律中,并已獲得廣泛認同。,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一、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的法律概論,代位求償權,是一個古老的民法制度,往往產(chǎn)生于連帶債務或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法律關系中,指數(shù)個債務人分別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對同一債權人負填補同一損害之義務,并存在終局的責任人,非終局責任人向債權人做出賠付后,就可以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原債權人對于終局責任人的請求權。其中海上保險的代位求償權是這一民法制度最具特色的應用。,保險法

32、學習成果匯報,(一)代位求償權的概念,代位求償制度作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益轉讓制度,其建立可追溯到18世紀(英國1782年馬森訴森茨伯一案的案例),現(xiàn)已為各國保險立法和司法普遍接受。我國現(xiàn)行保險立法也確認了這一制度。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第60條至63條建立了我國完整的財產(chǎn)保險代位求償制度。其中第60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

33、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海上保險作為保險的一類,毫無例外也有代位求償制度。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79條規(guī)定:“(1)不論是整個標的物的全損還是貨物可分割部分的全損,保險人在賠付全部損失后,有權取得被保險人在該已獲賠付的保險標的上的任何權益,并取得被保險人自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在保險標的上的權利和救濟;,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2)除前款規(guī)定外,保險人賠付部分損失的,保險人并不取得該項保險標的或其存余部分的所有

34、權。但根據(jù)本法,保險人從造成損失的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因賠付了損失,就取得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和救濟,但以被保險人取得的賠償為限度”。,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因此,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賠付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享有向海上保險事故的責任方即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二)代位求償權的法律性質,《海商法》第252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

35、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shù)臋嗬?,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边@一規(guī)定似乎將代位求償權視為一種債權讓與。,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保險法》第60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薄逗J略V訟法》第93條規(guī)定:“因第三人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后,在保險賠償范圍內可以代位行使被保

36、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薄侗kU法》與《海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較為一致,肯定代位求償權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產(chǎn)生的,其適用具有法定性。學界一般稱之為“法定代位權”。,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代位求償權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中被認為是債權的法定轉移。①[2]即保險人根據(jù)合同對保險人的損失予以賠償后,如果第三方根據(jù)合同或法律須對該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保險人享有的對第三方的請求權(債權)立即轉移給保險人。,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我國《海商法》第252條規(guī)

37、定:“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shù)臋嗬员kU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辈还鼙kU人賠償?shù)膿p失是全損還是部分損失,保險人都具有法定的基于債權代位的代位求償權。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的時間是他賠付被保險人之日,從此時起,保險人可以而且應該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無須被保險人同意轉讓這一權利,也無須第三人(債務人)的同意。這一點與英國法不同。,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代位求償是債權

38、讓與的一種,因清償而發(fā)生。作為清償人的第三人或共同債務人而處于原債權人地位,從而取得原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賠償請求權。但代位求償又與一般的債權讓與不同:首先,它是法定的而非如同一般債權讓與,后者是當事人雙方自由的契約行為;其次,代位求償權人所得以賠付額為限,而一般債權轉讓的受讓人則無此限制;第三,原債權的瑕疵及于代位求償權人,而一般債權轉讓人對該債權負瑕疵擔保。,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Contents,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Hot Tip,一起

39、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案  [摘要]海上貨物運輸貨損保險代位求償糾紛中,作為原告的保險公司對非保險事故的賠付,在被告提出明確、有效的抗辯時,保險公司不能取得代位求償權?! 關鍵詞]海上貨物運輸;貨損保險;代位求償權,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一、案情,2003年 1月 7日,被告船務公司所屬船舶承運糧油倉庫托運的一批玉米 1466.7噸,裝港營口,卸港廈門。裝貨完畢當時氣溫約 -18°C,港內水域大量結冰,無法開航。 8日該船跟

40、隨外輪出港,航經(jīng)冰區(qū),冰區(qū)范圍約 45海里,進入冰區(qū)后,沒有盡到良好船藝和謹慎駕駛的義務,導致船舶破孔,貨物受損。 13日該船抵廈門港卸貨,14日發(fā)現(xiàn)艙內玉米嚴重結冰水濕,經(jīng)勘查發(fā)現(xiàn)船殼水線下右舷錨鏈孔后約 5米處出現(xiàn)破孔,海水從破孔進入艙內。經(jīng)檢驗確認受損玉米 458.8噸。,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案涉貨物由原告保險公司承保,根據(jù)原告簽發(fā)的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單,被保險人為糧油倉庫,保險金額為 150萬元,承保險別為基本險。保險

41、條款約定基本險的保險責任之一為“由于運輸工具發(fā)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2003年 5月 28日,保險公司向糧油倉庫賠付 440605.62元。為此,保險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船務公司賠付貨物損失 440605.62元及相應利息。,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被告辯稱,船舶遭遇冰區(qū)發(fā)生船體破孔所致的貨損不是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基本險的保險范圍,該條款所列的碰撞僅指船舶之間的碰撞,而不包括船體

42、觸碰冰凌,原告據(jù)以起訴的是超出保險責任范圍的賠付,依法不享有代位求償權。,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二、審判,海事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涉保險合同成立。糧油倉庫將貨物交由船務公司承運,在航行途中發(fā)生貨損,根據(jù)《合同法》第 311條、《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guī)則》第 48條的規(guī)定,其享有對船務公司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告作為貨物運輸?shù)谋kU人,依保險合同賠付 440605.62元,根據(jù)《海商法》第 252條、《保險法》第 45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依法代位行使求

43、償權。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第三人不得以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條款不承擔保險金支付義務為由,對其行使代位求償權進行抗辯。,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即使船務公司有權援引保險合同條款為自己抗辯,其亦需證明損失屬于除外責任,但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支持船務公司的主張。海事法院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64條、《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 9 3條、《海商法》第 252條第一款、《保險法》第 45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船務公司賠付原告保險公司 440605.

44、62元及相應利息。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訴,就代位求償權的上訴理由如其答辯意見。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高級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被告賠付原告 33萬元。,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三、評析,本案是一起海上保險代位求償糾紛案,從被告的抗辯分析,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保險公司對非保險事故的賠付能否取得對第三方的代位求償權。保險代位是指在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人按照約定賠付了被保險人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之后,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險人所擁有的對

45、損失的一切權利和救濟。通常,保險代位中,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后,依法取得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對第三人享有的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因保險代位法律行為取得的權利即為保險代位權。,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1]本案不涉及物上代位,而僅涉及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對此,《保險法》第 45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

46、求賠償?shù)臋嗬?。何謂保險事故,《保險法》第16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海商法》第 252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shù)臋嗬?,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保險合同成立時,保險人依法取得的保險代位權,惟有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時,才可以行使。,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2]我國立法并未專門對保險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做出規(guī)定,但從上述規(guī)定可知,保險人行

47、使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的條件之一是其針對第三人造成的保險事故作出賠付,也就是說若保險人對第三人造成的非保險事故作出賠付,則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有觀點認為,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僅以其事實上給付保險賠償金為必要,至于保險人的保險給付,依照保險合同是否源于保險人的保險給付義務,在所不問;保險人在其保險給付的范圍內,可以行使保險代位權。,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3]本小組認為,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保險人保險責任范圍外的給付并不能取

48、得保險代位權,但從權利轉讓的角度分析,在保險人為自愿給付后,被保險人一般會出具權益轉讓書,將對第三人索賠權轉讓給保險人,參照《合同法》第 80條的規(guī)定,,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4]只要將此種轉讓通知第三人,保險人即可取得索賠權,這種索賠權與保險代位權雖有諸多相似之處,但這兩種權利取得及行使的法律根據(jù)顯然是不同的。本小組對此問題理解的正確性可以從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下發(fā)各下級法院的《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實務問答》第 160問中得到印證,即“保

49、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應當限定在什么范圍 ?答:保險人超出保險責任范圍給付保險賠償?shù)?,在第三人提出明確而有效抗辯時,對超出保險責任范圍的賠付,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因此,法院在審理代位求償案件時,首先應審查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條件是否成立及代位求償權的范圍。具體到本案,海事法院根據(jù)被告的抗辯對原告的代位求償權進行審查,并從兩個層面駁回被告對原告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抗辯,分述如下:,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

50、,,一是根據(jù)合同相對性規(guī)則。合同相對性規(guī)則主要包含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主體的相對性,即合同關系只能發(fā)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內容的相對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guī)定的權利,并承擔合同規(guī)定義務,除合同當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責任的相對性。,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其實,從上述合同相對性規(guī)則分析,被告船務公司對原告行使代位求償

51、權的抗辯并不違背該規(guī)則。被告船務公司不是保險合同當事人,其引用保險合同條款提出本案貨損不是保險事故,這似乎是在行使保險人在保險合同項下的權利,實際情況是,法律對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權設定了條件,被告正是根據(jù)該法律規(guī)定才援引保險合同條款,符合合同相對性之內容相對性的規(guī)則,屬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情形。,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二是從舉證責任的角度。海事法院認為被告未能舉證證明本航次事故不是保險事故。其實這就涉及到貨物保險條款中“碰撞”如何理解。有觀點

52、認為,在本案中保險條款列明基本險的范圍包括“運輸工具發(fā)生碰撞”,而未特別說明僅指“船舶之間的碰撞”,因此,對“碰撞”可作廣義理解,且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的行為,說明了承保雙方對條款中所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沒有異議,即使承保雙方對何謂碰撞產(chǎn)生歧義,也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故應認定本案保險條款中的碰撞包括船舶與冰凌發(fā)生撞擊,本案貨損的原因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保險公司理應賠償,賠償之后即可行使代位求償權。,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此

53、觀點顯然是錯誤的,本案的運輸工具是船舶,“運輸工具發(fā)生碰撞”在本案中應是船舶發(fā)生碰撞,即船舶碰撞,這種理解不會也不應當發(fā)生爭議?!逗I谭ā返?165條第一款規(guī)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fā)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雖然該定義并不必然適用于貨物保險條款中的“碰撞”,但本小組認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本案貨損系因船舶與冰凌發(fā)生撞擊致船舶破孔而生,這種撞擊當然不屬船舶碰撞,也就是本案事故不屬保險事故,原告保險公司所作的給付不符合保

54、險合同的約定,甚至可以說是一種自愿的贈與,這種給付當然不能作為其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根據(jù),被告對此沒有必要再承擔舉證責任。,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綜上可見,本案原告不具備行使保險代位權的要件。,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本案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能否成立,德國MY公司(賣方)與捷高公司(買方)達成CIF買賣合同,貨物通過集裝箱裝運,從德國經(jīng)海路運至上海,交給買方指定的收貨人捷高上海公司。貨物運抵上海后,收貨人憑提單在港區(qū)提貨,運至其所在地

55、的某園區(qū)內存放。上海新興技術開發(fā)區(qū)聯(lián)合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合公司)在該園區(qū)內為收貨人拆箱取貨時,貨物墜地發(fā)生全損。,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涉案貨物起運前,MY公司向德國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向MY公司簽發(fā)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保險單背面載明:被保險人為保險單持有人;保險責任期間“倉至倉”,但未載明到達倉庫或貨物存放地點的名稱。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支付MY公司保險賠款19萬德國馬克后取得權益轉讓書,并向聯(lián)合公司提

56、起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代位求償之訴。,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審判」,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收貨人憑提單提貨,貨物的所有權已經(jīng)轉移,MY公司不能證明事故發(fā)生時其具有保險利益,且貨損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責任期間已經(jīng)結束,保險公司不應再予理賠。保險公司不能因無效保險合同或不當理賠取得代位求償權。遂判決對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貨物交付后,海運承運人責任期間結束,所以海上保險責任期間也已

57、結束,對于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終結后發(fā)生的貨損事故,保險人不必理賠。即使保險公司從托運人處取得代位求償權,也只能追究承運人責任,而不能追究貨物交付后第三人造成的貨損責任。因此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不成立。據(jù)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評析」,在這起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代位求償訴訟中,首先需要解決一個問題: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法院是否應當審查保險合同?,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一種觀點對此持否定態(tài)度,認為保險事故發(fā)

58、生后,如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具有債權,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并取得權益轉讓書的行為可以理解為以相應的對價從被保險人處受讓對第三人的債權,完全屬于當事人之間權利轉讓的意思自治,未加重第三人的責任,亦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在代位求償訴訟中,保險人、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與被保險人、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無關,法院不必干預和審查保險合同。,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本小組不同意這種觀點。債權轉讓之說基于合同法的規(guī)定,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及由此產(chǎn)生的代位

59、求償法律關系應當優(yōu)先適用特別法——海商法的規(guī)定。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shù)臋嗬?,自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本條規(guī)定已將保險人代位求償?shù)姆秶鞔_限定為:第三人所造成的保險標的發(fā)生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保險責任范圍”正來源于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因此,本小組認為,代位求償權是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損失予以賠償后,依

60、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的權利,不屬于當事人自由轉讓的范疇。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代位求償?shù)囊罁?jù)和基礎,法院在代位求償訴訟中應當對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特別是其中關于保險責任范圍的約定進行審查。對于無效保險合同或發(fā)生在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之外的損失,保險公司即使予以賠償,也不能據(jù)此獲得代位求償權。,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本案一、二審都對保險合同進行了審查。保險合同簽訂地在德國,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均是德國公司,雙方對處理保險合同爭議所適用的

61、法律未作選擇。由于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與保險合同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德國相關法律,法院對本案保險合同關系的審查和處理適用了我國相關的法律。在審查中,保險人應否理賠成為其是否具有代位訴權的爭議焦點。由此產(chǎn)生了兩個問題:1.投保人MY公司是否具有保險利益;2.本案貨損事故是否發(fā)生在保險合同約定的“倉至倉”保險責任期間內。,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第一個問題的根源在于對保險法第十一條的不同理解。保險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6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我國保險法、海商法對確定保險利益的時間均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MY公司投保時貨物尚未起運,所有權及風險均未轉移,投保人MY公司顯然還具有貨物的保險利益。而事故發(fā)生時,收貨人已取得提單并據(jù)此在上海港提取了貨物,此時貨物的所有權、風險等均已轉移給收貨人,MY公司對于貨物已沒有任何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在這種情況下,以投保時還是以發(fā)生保險事故當時來確定誰具有保險利益直接決定了本

63、案保險合同的效力。一種觀點認為,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時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就始終有效。本小組不贊同這種觀點,在與貨損沒有任何法律上利害關系的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仍可依據(jù)持有的保險單獲得保險人賠償,則顯然違反了保險合同“損失填補”與“防止賭博”的立法本意。所以,本小組認為,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主體,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和保險合同的有效存續(xù)期間內均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主體,被保險人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也應

64、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也就是說,應當以發(fā)生保險事故當時來確定誰具有保險利益,并且以此時保險單的持有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來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而且,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如果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任何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他就不享有對第三人的索賠權,更不可能保證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這也從一個方面印證了上述觀點。,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本案的投保人MY公司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后、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前轉移了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及風險,不

65、再具有保險利益,卻沒有按照慣例將保險單連同提單一并轉讓給收貨人,或將收貨人作為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導致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持有保險單的被保險人和保險利益發(fā)生分離。因此,事故發(fā)生時沒有保險利益的MY公司所持有的保險單無效,保險公司不應向其支付保險賠償金,保險公司因不當理賠而獲得的代位求償權不能成立。,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第二個問題即本案貨損事故是否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本小組對二審觀點持不同意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密切聯(lián)系

66、,但并不等于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期間和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始終一致。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保險人承保的保險事故可以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與海上航行有關的發(fā)生于內河或者陸上的事故”。,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因此,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期間不但包括海運承運人的責任期間,還可以由當事人在海運承運人責任期間結束后的內河或陸上運輸范圍內自由約定,保險人代位求償?shù)牡谌艘膊⒎蔷窒抻诔羞\人。本案保險單采用的“倉至倉”條款就是

67、一個典型的例子。目前,國際上對“倉至倉”條款下保險人責任期間的界定基本一致:保險責任終止于貨物在目的地交付于收貨人最終倉庫或其指定存放地點,并以保險標的卸下船之日起60日為限。本案事故發(fā)生時距貨物卸下船未滿60日,關鍵是:保險合同對“最終”倉庫或貨物存放地點約定不明,實際事故地點是否屬于收貨人最終倉庫或其指定地點范疇內?,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合同產(chǎn)生爭議時,應當做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本案中,保險單未訂明“最終”倉庫

68、或貨物存放地點,應由收貨人作出指示?,F(xiàn)收貨人尚未對“最終”倉庫或地點作過指示,而且保險人也認為事故地點僅是貨物到達最終倉庫前的暫存處,因此保險責任期間尚未終止。一審法院則認為,貨物已運抵收貨人所在地的存放處,保險責任已經(jīng)終止。本小組認為,“倉至倉”中的“最終”倉庫或存放地點可由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或由收貨方指定,但這種約定或指定應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前作出。,保險法學習成果匯報,,如果事先沒有指定地點,事故發(fā)生之后保險合同雙方對此均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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