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書留置送達中的若干問題及其對策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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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來源:法律快車文章來源:法律快車提供在線免費法律咨詢服務提供在線免費法律咨詢服務提交提交法律咨詢法律咨詢萬名律師立即為您解答萬名律師立即為您解答法律快車,您身邊的法律專家法律快車,您身邊的法律專家第1頁共4頁司法文書留置送達中的若干問題及其對策司法文書留置送達中的若干問題及其對策現(xiàn)實生活中,有些當事人因懼怕敗訴或被執(zhí)行,對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產生錯誤認識,認為簽收了法院送達的材料,可能會留下對自己不利的憑證,從而拒絕簽收;有些當事人認

2、為簽收送達材料是自己的特有權利,任何人都無法替代,“一概不收”便不會發(fā)生法律效力,法院就沒有辦法,企圖規(guī)避法律;有的當事人因種種原因對法院存有抵觸情緒,故意回避、拖延簽收文書……。正因為上述各種思想和行為的大量存在,法律對這些當事人的訴訟文書的送達單獨作出了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

3、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二條又補充規(guī)定:“受送達人拒絕簽收訴訟文書,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者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一條又規(guī)定:“被邀請的人不愿到場

4、見證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時間和地點以及被邀請人不愿到場見證的情形,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從業(yè)場所,即視為送達。”以上送達方式的規(guī)定,就是我們通常稱為的“留置送達”方式。所謂留置送達,是指應當接受文書送達的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理由,而拒絕受領應對其送達的文書,送達人將應送達的訴訟文書置于送達處所,其與實際交付受送達本人具有同樣法律效力的一種送達方式。留置送達主要適用于受送達的自然人以及其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法人、

5、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無故或者借故拒絕簽收訴訟文書(調解書除外)的情況,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其應當具備的必要條件有:一是受送達人或有義務接收訴訟文書的人,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或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二是必須有見證人或見證人已知曉送達事宜,無見證人予以見證或知曉的情況下不適用留置送達;三是見證人應當是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以及其他見證人;四是留置送達的地點僅為受送達人的住所或從業(yè)場所。筆者從幾年的案件質量評查過程中以及其他兄弟法

6、院統(tǒng)計的數據中發(fā)現(xiàn),司法實踐中需要留置送達的訴訟文書約占送達總數的1O%左右,且出現(xiàn)增長的勢頭;但由于此類案件量大、見證人難找,為避免激化矛盾、提高送達效率、縮短審理時間等等原因,實際操作中往往大量采取郵寄送達;或將訴訟文書留于受送達人住所或從業(yè)場所,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或請受送達人所在基層干部、親朋好友或鄰居代為轉交等變通方式送達,真正意義上的原原本本的按照民訴法及司法解釋所規(guī)定程序和方式進行留置送達的案件微乎其微。究其原因,筆者

7、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1舊有的留置送達規(guī)定已經不適應新形勢的發(fā)展和當前審判實際工作的需要現(xiàn)行91年的《民訴法》制定時,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改革之時,各方面工作都處于探索之中,為適應當時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立法對留置送達方式條件作了比較嚴格的規(guī)定。但時值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fā)展的今天,我國人口流動數量成倍增長,人們“的居住和工作環(huán)境得到大幅度改善,業(yè)余生活和社會活動也日益豐富起來,固定電話、移動通訊工具已普及文章

8、來源:法律快車文章來源:法律快車提供在線免費法律咨詢服務提供在線免費法律咨詢服務提交提交法律咨詢法律咨詢萬名律師立即為您解答萬名律師立即為您解答法律快車,您身邊的法律專家法律快車,您身邊的法律專家第3頁共4頁環(huán)境很復雜,處所不止一處;有的甚至居無定所,無職無業(yè),流動性大(如外來打工人員,臨時推銷員等);公司、企業(yè)或其他組織住所的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皮包公司”、或“名存實亡”給法院送達訴訟文書造成了很大困難。往往送達過程中,發(fā)現(xiàn)受送達人

9、(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時,大多數其不是在住所的或從業(yè)場所,如出現(xiàn)受送達人不聽從解釋拒簽收訴訟文書之情形,送達人該如何操作,難道一定要等到受送達人回到住所或從業(yè)場所時再進行送達嗎因此,立法將留置送達的處所局限在較小的范圍內,操作性較差,不利于法院送達工作的開展。對于簽收人,我國民事訴訟法送達規(guī)定中包括受送達人及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組織辦公室、收發(fā)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如此狹小的簽

10、收人范圍使得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故意逃避或拒絕簽收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筆者曾多次遇到受送達人為了躲避法院執(zhí)行,當看見法院來人送達法律文書,就叫其未成年的孩子守攤,自己故意躲開。事后當法院對其執(zhí)行時,就以未收到生效裁判文書或相關執(zhí)行通知文書等為由,以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執(zhí)行為借口,拒絕履行義務。我國法律對留置送達作出規(guī)定,體現(xiàn)出其存在的必要性,但由于所規(guī)定的條件過于嚴格,程序繁瑣,司法操作性差,實踐中真正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進行適用的很少。因此,重新構建

11、我國民事司法留置送達制度迫在眉睫。筆者現(xiàn)針對如何解決民事訴訟中留置送達難的問題,談一點個人粗淺的看法和建議。第一、弱化或取消見證形式的要求,簡化留置送達的手續(xù)由見證人見證法院送達是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獨有形式,也是造成留置送達難的客觀障礙之一。從對比其他各國相關法律制度,以及從我國近年的審判實踐來看,見證這種形式顯屬多余。從立法的本意來看,見證是為了維護被告方(或被執(zhí)行方)的訴訟權利,防止法院濫用留置送達,體現(xiàn)出立法者對法院工作人員的不信任,

12、對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作出了過高的估計,但現(xiàn)實情況卻非如此。繁瑣的留置送達手續(xù),影響了法院訴訟文書送達工作高效、有序的開展;影響了審判工作的正常進行。值得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雖是對《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二條的補充,但對見證人的限制已有較大的突破。但遺憾的是,此條規(guī)定僅適用于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而未明確可以適用于普通程序的案件,且仍然是將邀請

13、見證人作為留置送達的必要條件。當前,法院工作人員的司法素質較制定民訴法的80年代初,已有明顯的變化,改由法院依職權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的地點即視為送達的條件基本成熟,目前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也是這么操作的,絕大多數受送達人以及社會各界也是認同和接受的。只不過為了防止法院留置送達職權的濫用,應當同時規(guī)定留置送達必須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并將送達的時間、地點及受送達人拒收事由在送達回證上記明,且由共同送達人簽名以附卷備查。有條件的,還應將拒收或

14、拒簽的情況制作成音像資料附卷保存。第二、放寬留置送達中對留置場所和有權簽收人的范圍,解決部分送達難問題筆者建議逐步放寬乃至取消對留置送達場所的限制,增加留置送達的靈活性。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如無法律上的理由而拒絕收受送達,應即將應交付的書狀留置于送達地點?!逼鋵α糁脠鏊囊?guī)定靈活而實用。同樣,我國臺灣的民事訴訟法也是將留置送達的場所規(guī)定為“送達處所”。這種對留置送達場所的靈活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送達的效率。筆者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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